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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三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 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 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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