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五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崑地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