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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張世柱律師         周美玲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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