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之配偶 鐘秀華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
律師
侯雪芬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上 訴 人 甲○○
右 一 人
選 任辯護 人 王錦堂律師
上 訴 人 乙○○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之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玖日起各延長貳月。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
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
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