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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之配偶 鐘秀華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上  訴  人 甲○○   右  一  人   選 任辯護 人 王錦堂律師   上  訴  人 乙○○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玖日起各延長貳月。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 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 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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