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為判決(八
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
正本,發現
錯誤,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脫漏「關於違背法令
部分」八字,應予更正。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漏繕「關於
違背法令部分」,係文字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