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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為判決(八 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正本,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脫漏「關於違背法令 部分」八字,應予更正。 理 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最末行於「原審及第一審判決」之下均漏繕「關於 違背法令部分」,係文字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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