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
上訴人 丁○○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丁○○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十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判決已
諭知被上訴人丁○○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
駁回上訴人之訴
之判決。惟上訴人即
自訴人丙○○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
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