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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被 上訴 人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廿四日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以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甚 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 決,係指實體判決而言,不包括程序判決。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丙○○、甲○○、 乙○○偽造有價證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以被上訴人等被訴之刑事訴訟部分,已經第一審諭知均無罪 之判決,上訴第二審又經該院駁回,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茲刑事訴訟部分之判決,未經上訴,而原審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又非實體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法之 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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