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韋國揚
被
上訴 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
上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等無罪或不受理(乙○○被訴
偽證罪部分),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
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