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許重榮
被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許重榮自訴被上訴人甲○○、乙○○等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