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謝聯芳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
業務侵占罪案件,原審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