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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王張敏慧   被 上訴 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張郭雀霞   被 上訴 人 丁 ○ ○         戊 ○ ○         丙 ○ ○         己○○○         甲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丁○○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王張敏慧自訴被告丁○○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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