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王張敏慧
被
上訴 人 乙 ○ ○
法定
代理人 張郭雀霞
被 上訴 人 丁 ○ ○
戊 ○ ○
丙 ○ ○
己○○○
甲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丁○○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王張敏慧自訴被告丁○○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