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簡振輝
訴訟
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
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