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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外之判決而 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判決後因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上訴 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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