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十四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
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