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 ○
訴訟
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王
翁祖立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因乙○○○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侵占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
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
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