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江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灌琳
黃牽治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八十六年重附民更㈠字
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因貪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
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