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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丁 ○ ○         丙○○○   被 上訴 人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公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 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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