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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丁○○   被 上訴 人 丙○○         甲 ○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丙○○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 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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