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郭 文
郭王蜜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關
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
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