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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經原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八十六年元月三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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