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經原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八十六年元月三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