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黃 鳳 珠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一案,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
罪刑之判決,改判
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
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
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