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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原告) 羅世炎   被上訴人   (被告) 甲○○        丙○○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羅世炎因自訴被上訴人甲○○、丙○○、乙○○ 、丁○○誣告案件,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 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 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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