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原告) 羅世炎
被
上訴人
(被告) 甲○○
丙○○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羅世炎因自訴被上訴人甲○○、丙○○、乙○○
、丁○○誣告案件,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
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
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