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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遺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徐 盛 禮        邱徐玉蘭   被上訴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關 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 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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