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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楊 焜 顯   被 上訴 人 丙 ○ ○         甲 ○ ○         乙○○○即黃         丁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 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之無罪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 院(免訴部分,雖為上訴駁回判決,但與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影響),依首揭法 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一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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