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楊 焜 顯
被
上訴 人 丙 ○ ○
甲 ○ ○
乙○○○即黃
丁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案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
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之無罪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
院(免訴部分,雖為
上訴駁回判決,但與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影響),依
首揭法
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一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