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劉秀雄
被
上訴人 丙○○
丁○○
己○○
甲○○
乙 ○
戊○○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
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不受理之判決,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
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
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