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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天財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甲○○         良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代表人 王德嘉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侵占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從實體上所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茲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被上 訴人甲○○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本院應僅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 訴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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