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陳志偉
陳曼瑛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
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
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