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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吳守仁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吳守仁自訴被上訴人甲○○凟職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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