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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蕭玉樹        鄭阿罔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駕車撞死渠等兒子蕭銘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 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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