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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章良順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 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罪刑之判 決,改判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 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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