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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 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復未提起第 三審上訴,業經原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原法院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八十六南分院 成刑榮字第一七一二號函可稽。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 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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