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
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復未提起第
三審上訴,業經原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原法院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八十六南分院
成刑榮字第一七一二號函
可稽。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
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