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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璉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明男   被 上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十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 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 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審就乙○○部分,維持第一審諭知無 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就甲○○部分,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 判諭知不受理,因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上訴 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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