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璉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明男
被
上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十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
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
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審就乙○○部分,維持第一審
諭知無
罪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就甲○○部分,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
判
諭知不受理,因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上訴
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
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