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曾清峰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