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徐素萍
被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徐素萍因自訴被上訴人甲○○、乙○○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