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廖許清
高月娥
朱正彥
余佩英
陳麗蘭
朱柏棟
石中玉
張惠雯
陳安雄
葉瑞粉
周秀洋
簡燕卿
張子裕
陳美英
陳月秀
張文美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廖清等十六人
告訴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