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鄧永增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不受理,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
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