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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鄧永增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 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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