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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鄭建國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 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 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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