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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國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被 上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及為免訴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 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 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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