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定國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被 上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及為免訴之判決,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
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
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