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吳守仁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更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吳守仁因自訴被上訴人甲○○凟職案件,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