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高日星
被
上訴人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日星因
告訴被上訴人乙○○及高陳玉霜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上訴於第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等及高陳玉霜有共犯關係,甲○○、丙○○等為依民
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併予
起訴。該案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上訴人等部
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有關乙○○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之發回原
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