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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高日星   被上訴人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日星因告訴被上訴人乙○○及高陳玉霜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上訴於第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等及高陳玉霜有共犯關係,甲○○、丙○○等為依民 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併予起訴。該案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上訴人等部 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有關乙○○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之發回原 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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