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附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徐長城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