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徐長城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