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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煙毒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六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四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八五、一六八五一、一七六五七、一七九一九號) ,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除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施用毒品罪及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以八十四年訴字第三○○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三年十月及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對於該案煙毒部分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而該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檢 察官與被告均未上訴,已告確定,有檢察官上訴書在卷可稽,惟原審未察,仍將未經 上訴之非法吸用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於判決事實予以記載,並於判決理由部分說明此 部分上訴為無理由,與施用毒品罪部分一併判決駁回上訴。依首開法條後段規定,自 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又原判決就未經上訴部分之事實予以記載,又於 判決理由部分說明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縱認其判決主文僅係駁回檢察官之合法上訴 ,則其判決事實與理由,顯與判決主文不符,且已影響判決,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 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施打海洛因及吸用安非他命 ,經檢察官起訴,第一審判決分別論處連續施用毒品及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 品罪刑,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對於該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 將該判決撤銷,並未聲明係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有其所具上訴書可稽(原審卷十三 頁)。依前揭規定,自應視為全部上訴。雖該上訴書所載上訴理由,僅係指摘第一審 判決對於被告至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止,仍有施用毒品部分之事實,漏未論究為不當 。惟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二審之上訴書狀並無應敍述上訴理由之明文,亦未規定第二審 法院之調查應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則凡第一審判決而已上訴之部分,無論 曾否敍述上訴理由,第二審均應調查裁判。是原審對於被告連續施用毒品及連續非法 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全部犯罪事實,併予審判,並以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駁 回其上訴,自難認有何判決理由矛盾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可言,非常上 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法,容有誤會,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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