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 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判決不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 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貴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三 號判例參照)。次按寄託物為金錢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 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其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應自交付時起,移轉 於受寄人,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銀行之存款倘係被第三人 冒領,則受損害者為銀行,亦有貴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一八號判例可供參考。 本件原判決之事實記載,被告甲○○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許, 在台北市○○○路○段○○○號富邦銀行櫃台上拾獲他人遺失之金融卡一枚,竟基於 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並先後四次詐領該金融卡之帳戶內之存款新台幣計 十萬元。依上開判例意旨,該金融卡帳戶內之存款,所有權顯已移轉於銀行,因詐領 存款受損害者乃係銀行,而非金融卡之原持有人,原判決未察,竟於判決主文中知 『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自與其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矛盾及判決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提 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我國非常上訴之提起,係採便宜主義,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與否,有 審酌之權限,非謂發現確定判決之審判一有違法情事,即應提起非常上訴。經審酌後 ,倘認無提起之實益者,仍得不予提起,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自 明。又判決理由矛盾者,除致適用法令違誤,方屬判決違法外,應屬訴訟程序違背法 令。而單純理由矛盾之訴訟程序違法,如顯然於判決本旨無影響,而應受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條之限制者,即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亦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 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許,在 台北市○○○路○段○○○號富邦銀行辦理銀行帳戶開戶手續時,因見櫃台上有他人 遺失之金融卡一枚,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之拾取侵占入己,並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五十七秒、二十六分三十八秒、二十七分 十八秒及二十八分十四秒,在上開銀行之提款機,先後四次詐領該金融卡所屬帳戶中 之新台幣(下同)共十萬元,得手後,供己花用,經該金融卡之原持有人林蔡慎發 現遺失後,經向富邦銀行調閱當日存證之錄影帶,始經警查獲等情。按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 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依上開事實 ,被告既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其所拾獲之林蔡慎之金融卡,利用銀行之提款機詐領 該金融卡帳戶內之存款十萬元,供己花用,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原審關於此 部分維持第一審依牽連犯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被告詐欺罪刑之判 決,尚難謂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按銀行接受無償存款,其與存戶間,乃屬金錢寄 託關係,依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金融卡帳戶內之存款於存戶交 付時,其所有權已移轉於銀行,因之,被告詐領存款而受損害者,乃係銀行而非該金 融卡之原存戶。第一審判決主文記載為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 三人之物交付等語,雖有欠允洽,致與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不盡適合;原確定判決未 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可議。然此尚不致生適用法令違誤問題,僅屬單純程序上之 瑕疵,對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顯不生影響,自不得執為非常上訴之理由。揆之上開 說明,本件非常上訴,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