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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一 審確定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方能構成。本件原判決事實據引起訴書之記載,認定被告甲○○意圖營利,且基於概 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在台中縣○○鄉○○村○○路○○○號經 營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人簽賭,同年十二月五日為警查獲移送。而甲○○曾於八 十年間因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則被告犯本案賭博罪之時間,距前案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五年 ,自與累犯之構成要件不合,而原判決竟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認定被告應成立累 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自有判決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 語。 本院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 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 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在台中 縣○○鄉○○村○○路○○○號經營六合彩賭博,嗣於同年十二月五日為警查獲,並 扣得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四張。而被告曾於八十年間曾犯賭 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則被告犯本案賭博罪之時間,距前案執行完畢已逾五年,自與累犯加重 其刑之規定不合。原判決竟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認被告應成立累犯,並依法加重其 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 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行改判,論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審酌其犯罪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四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法宣告沒收,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六條、第 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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