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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判決不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 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亦有明定 。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甲○○因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罪,經以累犯論處, 其理由係以被告甲○○曾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該 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罪,應成立累犯等情, 惟查該被告並無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有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七月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之情形,其他亦查無在本案犯罪之前,該被告 曾另犯他罪,經判處罪刑,而有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有再犯本罪之情事,原判決所引之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亦無 其所處七月有期徒刑,業經執行完畢之記載(該部分應為通緝結案,見偵查卷第四頁 ),依首開法條規定,自不得依累犯論處,原判決未察,經依累犯予以論處並加重其 刑,其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 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固為刑法第四十七條 所明定。惟卷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被告甲○○曾於民 國八十三年一月十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 定,而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原判決竟引用上開台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定被告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 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上訴人提起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 由。且為維持被告審級利益,應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依判決前 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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