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三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二六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