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1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乙○○   選 任辯護 人 陳政峯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   選 任辯護 人 宋淵貴律師          尤美女律師          李家鳳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知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 等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 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甲○○明知地籍套繪圖未標明建築線,於法不合,及認 定被告等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共犯本件之罪,理由內均未說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 理由,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理由記載被告乙○○供承審查發照時曾到現 場,復發現預留空地不足(見偵卷九九頁反面),則其應已知悉一○八-一九號土地 並未面臨建築線,否則當無從確定預留空地足否問題,是其故意偽造公文書,洵有其 事。然查乙○○在偵查中係供稱:「當時有發現該建築的預留空地不夠,我們到現場 發現後,請他們將空地逾建部分拆掉」(見偵查卷九十九頁背面),足見發現預留空 地不足,與是否知悉系爭土地未面臨建築線,係屬兩事,原判決據以認定其知悉系爭 土地未面臨建築線,有登載不實之故意,尚嫌速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 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