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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1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甲○○二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凌晨二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一時三十分許),由乙○○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起 訴書誤載為○○-○○○○號)藍色豐田牌,車後寫有「TOYOTA」紅色字體之 自用小貨車,附載甲○○,沿○○公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嘉義縣○○鄉○○村○○ ○橋以東約五十公尺處時,見有未滿十八歲之少女陳○瑜及陳○○共乘車號000- 000輕機車行駛於前,以其二人年幼可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強 劫、強姦、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聯絡,以該小貨車車 前保險桿右前角擦撞陳○瑜二人所乘機車,致其等倒地後,並即下車推由甲○○持乙 ○○所有之西瓜刀一把架在陳○○脖子,並強取其所有皮包一個(內有如原判決附表 編號2至8所示之財物),陳○瑜見狀立即往前奔跑,則未被劫得財物。乙○○、甲 ○○遂將陳○○押上前開小貨車,非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並續由乙○○駕車追趕陳○ 瑜,在追趕中接續三次以車身碰觸陳○瑜致其倒地,追至同村○○○三之一號前時 ,乙○○即手持長約一、二公尺粗如手腕之長方形木棍一支下車,接續朝陳○瑜之身 體猛打數十下見陳○瑜佯死,始罷手,致其共受有頭部外傷二處各六×一公分、一× 一公分、雙膝裂傷、擦傷各約八×十公分、右第三、四、五掌骨骨折、左第五掌骨骨 折、右肘擦傷、右臀擦傷及腦震盪之普通傷害。乙○○、甲○○又駕車將陳○○載 往位於數公里外之同鄉下潭村八掌溪堤防旁,由乙○○揪住陳○○之頭髮強拉其下車 ,並由甲○○遞交上開西瓜刀及木棍,持以逼令陳○○脫光全身衣物,而強取其中如 原判決附表編號9至所示之財物,復由乙○○以木棍毆打陳○○之胸、腹部及足部 ,至使其不能抗拒,任由乙○○姦淫得逞,其後再由乙○○逼問陳○○有關其提款卡 密碼及住所等事項後,由乙○○接續以木棍猛擊陳○○頭部一下,致其受有頭部外傷 昏在地,乙○○、甲○○始共同駕車揚長離去。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凌晨三時 十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路與海通路路口為警查獲,並自上開小貨車內扣得乙○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西瓜刀一把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關係,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等共同強劫而強姦罪刑(甲○○為累犯)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 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卷附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後堀派出所受理民眾報案紀錄簿記載,報案人李 ○棋(住○○村○○○鄰)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二時許電話報案稱,於八十五年七月 四日二時○分,在○○公路○○○橋以東約五十公尺處,見有一部自小貨車撞擊一部 機車之二名女子,請處理等情(見第一審卷第一一○頁),該李○棋既目睹被害人等 被撞經過,自有詳加查證之必要,原審亦認有必要,而予傳喚,並函請嘉義縣警察局 朴子分局查報李○棋之住址,及代為送達傳票,經朴子分局偵查員在送達證書上填載 「因被傳人地址不詳,無法送達」,而將送達證書退回原法院(見原審卷第二五、二 八、四四、四五頁),另朴子分局警員張宗博於原審固亦證稱:「他(指李○棋)不 是在我們轄區報案的,且去查他報案的轄區,但稱他是外地搬來的,現在沒有設址, 也找不到他的住所」(見原審卷第八五頁背面),惟李○棋既住於水上警分局後堀派 出所轄區之○○村○○○鄰,自應函請該轄區戶政事務所或水上警分局後堀派出所查 明李○棋之住址後,再加傳訊,原審徒以警員張宗博前述證詞及上揭退回之送達證 書,即認李○棋已無法傳喚,遽行審結,難謂證據之調查已屬詳盡。㈡被害人少女 陳○○於警訊指稱:「(歹徒)在審問我時,我有穿一件背心,醒來後還是一樣,下 身未穿,走到馬路在路旁取了一件短裙穿回去」(見警卷第三頁正面),嗣其於第一 審又稱:「我是到一戶人家拿了一件衣服穿回家」「呈庭之衣服一件是那戶人家的, 另一件有血跡的毛衣是我的,血跡是被打頭受傷的衣服,庭呈的背心是那戶人家的」 「我上半身有穿背心,下半身用背心穿起來當裙子」(見原審卷第三○頁正面、第四 七頁背面、第四九頁背面),究竟被害人陳○○於逃離之後係向何人借背心當作裙子 穿﹖當時陳○○如何訴說受害情形﹖事涉極刑重典,自有函請移送機關及囑由陳○○ 查報該人姓名住址詳加調查審認,以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必要,原審未予詳查,自不足 以昭折服。㈢既認定上訴人等基於強劫強姦之犯意,而由乙○○追打陳○瑜倒地。然 則何以未劫得財物。何以對陳○瑜強姦部分亦恝置不問,理由不備,難成信讞。上訴 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陳 宗 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七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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