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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3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私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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