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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終審判決(八十 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二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 除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由該法院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 ,送最高法院覆判,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外,其經第二審終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上訴人因煙毒案件,原審係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之運輸毒品罪,論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首揭說明,既經第二審終審判決,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其上訴亦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顯為 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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